<刑法总论>知识点复习第12章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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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犯罪预备区别的重要标志。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2、犯罪未得逞:
犯罪行为未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区分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这是区分于犯罪中止的重要标志(欲而不能)。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意志,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1)客观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原因;第三人的原因;自然力的阻碍;犯罪人自身条件;时间、地点、环境对犯罪人不利等。
(2)主观的原因: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认识错误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实行未终了的未遂 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判断实行终了与否,应以犯罪分子是否自己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了为标准。这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指导致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它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①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把晾着的衣服当作人进行射击
①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把晾着的衣服当作人进行射击 ②手段不能犯未遂:如误把砂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