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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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①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就是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存在着两种情况:
a.该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他人犯罪的”,必须被教唆人由于教唆犯的教唆而实施所教唆的犯罪,教唆犯才能成立。
b.该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说明只要行为人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能成立教唆犯。
②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也包括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
a.其意识因素包括:
第一,认识到被教唆的他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明知他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教唆其犯罪,不构成教唆犯,而构成间接正犯。但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教唆其犯罪,仍然构成教唆犯。
第二,认识到他人还没有犯罪故意,如果认识到他人已有犯罪故意,而为之提供犯罪计划的,构成从犯;对其传授犯罪技术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均不构成教唆犯。如果行为人不知他人已有犯罪故意仍然教唆其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第三,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就是首先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教唆行为即意图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其次预见到引起他人产生实行某种犯罪的故意。
第四,教唆人预见到被教唆人实行该种犯罪,在被教唆人实行某种犯罪时,被教唆人实行的犯罪应与教唆人教唆实行的犯罪相一致,才成立该种犯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但是否包括放任的心理态度,应作进一步的分析。
第一,构成《刑法》第29条第1款的教唆犯,通常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也可能出于间接故意,自然这种情况只能是个别的,并且只能在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实行该种犯罪的故意,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他人因而实行了该种犯罪行为时才能发生。
第二,构成《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教唆犯,只有出于直接故意才能构成。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9条分为如下三种情况加以规定: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 当从重处罚。”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犯的教唆,亦即根本没有接受教唆犯的教唆。
b.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犯意,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c.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
d.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