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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代理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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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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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知识点:代理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区分

由于委托代理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类型,所以人们很容易将委托与代理混为一谈。

实际上,代理与委托截然不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受托人受委托的事项更加广泛,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乃至于不归民法调整的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代理是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属于对外关系;而委托合同是双方(委托人、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对内关系。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从而成立代理关系,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签订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4、如果没有委托合同,也可以发生代理关系。

5、即使存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从事的事务也不一定构成代理行为。因为代理行为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的滥用

(一)自己代理

法条

《民法典》第168条第 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解读

自己代理系 “无权代理”,须经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双方代理

法条

《民法典》第168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 者追认的除外。”

解读

双方代理系“无权代理”,须经 “双方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 认,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三)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法条

《民法典》第164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 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①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②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与联系

(一)含义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两者的相同点

都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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