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商法的基本原则-赵万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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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商法的基本原则-赵万一版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法律明确规定商事组织成立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商事组织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进行设立登记。
① 类型法定:
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② 内容法定:
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法定化
③ 公示法定:
登记
2.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
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4.有限责任原则。
5.风险分散规则。
保险法中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与共同保险、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等。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时间就是金钱,机会就是金钱,交易越迅速敏捷,获取利润的机会就越大。
有鉴于此,法律尽量简化交易程序,弱化交易方式,以求交易的简便、易行、迅速、敏捷,以此提高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营利时间和机会。
商法在这方面主要措施有: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商法对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时效的短期时效,如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特殊时效。
2.交易定型化规则: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定型化
3.权利的证券化:
当交易的客体为无形物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程序。股票、公司债券、票据、保险单、载货证券均为权利证券化之典型。
4.行为的要式性
(1)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即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要求,因为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和同一性,采取要式性规则利于行为当事人迅速辨认,实现交易的敏捷;
(2)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指商法的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都较民法简单,目的在于迅速了结其法律关系,促进交易的迅捷。
作为私法的商法逐渐改变了以往的自由放任主义,而采取积极的干涉主义,从而使商法具有公法化的趋势。
这一趋势表现为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强制主义和严格主义。
商法一方面要以商主体自由活动为要旨,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安全。
包括外观主义、公示主义、强制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保障交易安全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商业社会中一切交易行为都显露出纯粹的利己主义色彩,因此,法律有必要采取措施以维护交易的公平竞争。
交易公平主要体现在商事交易的主体方面: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首要的是法律应保障交易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地位平等,才能发生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
2.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为诚信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者滥用权利。广义的诚信原则还包括立法或者法院对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平衡。现代私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被奉为“帝王规则”。
3.情事变更
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因情事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使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请求对方,将该契约为适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使交易得到公平。
交易自由原则就是这种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
交易自由的规范性特征表现为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即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规范或者仅具有指导性的规范,通常表现为,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商业事务。
商法的公法属性要素(公法要素,为建立良好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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