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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六章: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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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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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六章: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股东会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职权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的召集

①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②以后的股东会会议:依次“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监事会-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东”

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or②1/3以上的董事or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3、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

1、年会: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会议召集与主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①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④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5、下列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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