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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破产案件受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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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破产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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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知识点:破产案件受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1、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专门机构。

《企业破产法》也未直接采用破产管理人概念,釆用的是“管理人”概念。

管理人vs法院指定的清算组

① 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

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② 机构功能不同。

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

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③ 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一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④ 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

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⑤ 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选任

(1)选任方式: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选任范围: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选任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清算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①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职责:

①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5)义务

① 忠实勤勉义务。

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欺瞒,不谋私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② 报告义务。

一般报告义务与特殊报告义务。

③ 不辞任义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1、管理人: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选择权)

2、相对人的权利:

(1)请求提供担保;

(2)解除合同权:

管理人2个月内未通知或者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三)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1、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3、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进行专属管辖。

(四)对当事人的约束:

1、对债务人的约束:

法条: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法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的约束。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以抵还贷款,违反者,扣划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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