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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破产债权的申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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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破产债权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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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知识点:破产债权的申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申报规则

1、主体:

申报主体为破产债权人,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

受理主体是破产管理人。

2、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主体为人民法院,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次日起计算,具体时间为30日以上,但不得超过3个月。

3、债权的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在重整、和解过程中,未申报债权不得行使权利。

(三)债权表

1、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2、核查:

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实质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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