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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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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刑法》知识点: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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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知识点: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1款)

(一)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从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状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从斗殴的行为。

所谓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

聚众斗殴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甚至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三)认定

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再定聚众斗殴罪,而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一)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下列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挑战。

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三)认定

要划清寻衅滋事罪与聚从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三罪都侵犯公共秩序;后两罪都是聚众进行,有些寻衅滋事罪亦可以是聚众进行。

三罪的主要区别是:

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是出于流氓动机,

后两罪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要求;

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故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后两罪主要表现为用群众闹事的形式,冲击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要挟政府、施加压力。

寻衅滋事罪不是聚众犯罪,对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后两种罪,只依法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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