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卫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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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卫生罪2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擅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只能是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过程中,造成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但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在主观上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但是,行为人实施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
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干扰国境卫生检疫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采用隐瞒或者公开拒绝等手段,致流行病、传染病流出、流入国境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是指未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的计划生育国策、生育政策,又侵犯了国家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还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从事节育手术,具体行为有:
1、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
2、为节育人进行假节育手术;
3、擅自为他人终止妊娠的行为;
4、擅自为他人摘除宫内节育器;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从事上述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是指违反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规,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动植物重大疫情发生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政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及人民的身体健康。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以下具体行为:
1、行为人输入动植物逃避口岸的检疫;
2、行为人输出动植物逃避口岸的检疫;
3、行为人的过境动植物逃避口岸的检疫;
4、引起动植物疫情发生。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外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了上述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在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实施逃避动植物检疫,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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