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监视居住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一般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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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与取保候审一样,公检法是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分为一般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釆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有碍侦查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两种情形
无固定住处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的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便于监视、管理;
保证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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