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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夏、商的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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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夏、商的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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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夏、商的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具有中国特色,其要点为: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无论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所形成的父权家长制,还是此后逐步联结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至形成国家,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而且恰恰相反,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越来越牢固。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传说中德高望重的英雄人物三皇五帝“为公”的观念逐渐淡漠,以至消失。从尧到舜再到禹,“帝”的权威在加速度地膨胀。既然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专制,便是历史的必然。

3、原始的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出于对共同祖先的尊重和敬畏,能不能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

氏族晚期,逐渐形成了氏族贵族。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权与神权合而为一。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4、“刑起于兵”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据有关文献记载,夏朝法律制度基本上表现为以下几点:

1、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2、“禹刑”

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所谓“夏刑三千条”,据说包括大辟、膑、宫、劓、墨等“五刑”。此时已有“昏、墨、贼、杀”的罪名和处刑。“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此外,夏朝已有残酷的军法及监狱。

二、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神权政治与法制

1、“率民以事神”

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

2、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违背王命,不但获罪于天,而且为列祖列宗所不容。这种观点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刑名从商”,说明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规模。商朝法律制度已较前有所发展。表现在:

1、假托神意压服臣民

汤伐桀与盘庚迁殷均是以神意压服臣民

2、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

劝说和动员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动,必须以刑罚为后盾才不致落空。商王对不听从王命的臣属,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

3、镇压“乱政”、“疑众”罪

为了维护贵族的统治,商朝规定了乱政、疑众的犯罪必须镇压

(三)商朝的刑罚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因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且有许多刑罚在五刑之外

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此外,文献记载商朝还有孥戮、劓殄以及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总之,商朝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四)司法机构

商王掌握国家一切大权。国家大事由商王决定,王命即是法律。商王的裁断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上商王虽然是当然的司法裁决者,但其权只限于畿内,畿外则无力干预,分封的侯伯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商王的司法官一般由高级贵族担任并世袭。地方司法也由贵族负责

在商朝,还有卜者参与司法,委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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