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朝的立法概况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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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唐朝的立法概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1)律。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
(2)令。令是关于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
(3)格。格乃经整理的皇帝的制敕,具有法规汇编性质,格作为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相当于律
(4)式。式是国家机关经常和广泛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其篇目和数量比令更为繁多。
对律令格式的关系,综上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
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这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审慎处理刑狱和法制划一的显著反映
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
1、《武德律》。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并予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是为《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此外还有《武德式》。
2、《贞观律》。《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但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有:(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3、《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永徽令》以及永徽留司格、散颁天下格和式同时颁行。《永徽律》可说是《贞观律》的翻版。《永徽律疏》是永徽年间立法的头等大事
4、《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等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令、格、式等也有所刊定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戣,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奏上,宣宗诏令刑部颁行。《统类》在法典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唐律连同疏议共三十卷,五百零二条(一说五百条),分为十二篇。
唐律的结构,可谓包容了现今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第一篇《名例》,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的总则篇,第二至第十二篇相当于现今刑法的分则篇。
《唐律疏议》解释了“名例”的含义:“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名”说的是唐律适用刑罚的各种罪名:“例”则是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定的犯罪总有与其相应的刑罚,而有了归纳同类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通例,定罪量刑的原则就明确了,所以将《名例》列为第一篇。
第二篇《卫禁》,卫即“警卫之法”,禁即“关禁”。《卫禁》篇是关于警卫皇帝、宫、殿、太庙、陵墓,保卫州、镇、城、戍、关、津要塞和边防的法律。
第三篇《职制》,是关于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贪赃枉法以及交通驿传等方面的法律。
第四篇《户婚》,是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法律。
第五篇《厩库》,是关于养护公私牲畜、库藏管理、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旨在维护官有资财不受侵损
第六篇《擅兴》,擅指擅权,兴是兴兵或兴造,是关于军队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军需供给和兴造工程等方面的法律。
第七篇《贼盗》,贼主要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等属于十恶范围的犯罪和恶性杀人、害人罪。盗,包括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本篇严刑镇压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打击各类盗罪,是唐律十分重要的内容。
第八篇《斗讼》,包括斗殴和诉讼两个方面,是关于惩治斗殴、杀伤、越诉、诬告、教唆词讼、投匿名书告人罪等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凡是不便列入其他“分则”篇的犯罪,统归本篇,在唐律中起拾遗补缺的作用,故范围甚广。
第十一篇《捕亡》,是关于追捕逃犯、逃丁、逃兵、逃奴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1、唐律对后世法典的影响
五代时期的法律如《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和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宋朝惟一的律《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甚至原文照录《唐律疏议》,只是将每篇律条分为若干门,在律条后附加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条”,以及刑制有所更改而已
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以为据”。明朝洪武六年制定《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洪武二十二年更修明律,才改为三十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仍以《名例律》为第一。《清律》采取明律的体例,但内容及原则上基本上因袭唐律。《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政书类。唐律疏议》对此作了详细比照,可以参考。
2、唐律对东亚邻国的影响
唐律对东亚邻国的法律也有深远影响。在日本,有信史可考的,如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其十一篇的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律文内容也多相似。此后,迄明治六年(公元1873年)编订《改定律例》,“参酌各国之定律”以前,唐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始终鲜明地反映在日本法律中
在朝鲜,“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此外,越南、琉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不难逐一寻出与唐律的源流关系
《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亲自书写六条: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修成唐朝政书
《唐六典》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退休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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