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走私法》第一章国际走私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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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该名称从13世纪开始由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意大利后期注释法学者提出和使用,后为法国和荷兰国际私法学者接受和继承,并一直沿用到18世纪 .
2.冲突法(conflicts law)
这一名称最早为荷兰学者罗登堡(Rodernburg)提出。荷兰另一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胡伯(Huber)也于1864年使用过这一名称。该名称现广泛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3.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奥斯塔特于1822年著有论述国际私法的专著,其书名就为“外国法适用论”
4.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既然是规定内外国交往的私法关系,就应该称之为涉外私法。
5.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这一名称最早由美国的斯托雷(Story)提出。斯托雷于1834年在其名著《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中指出:“关于法律冲突问题,也可以很适当地称之为‘私国际法’。”
6.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这一名称最早为德国学者谢夫纳(Schaffner)提出。谢夫纳于1841年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Entwicklungen des 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s)中首次使用了这一名称。
1. 根据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下定义,把国际私法定义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2.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角度,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对于涉外案件,就内外国法律,决定其适用何国法律之法则也”
3.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应服从外国法的效力的角度下定义 “每一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4.用列举国际私法的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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