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法规》知识点:药品的批发、陈列、零售、储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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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知识点:药品的批发、陈列、零售、储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
不得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不得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后,再次委托销售
不得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处购进药品
不得向无合法购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尤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不得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不得委托不符合药品GSP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
不得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致使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不得在证、票、账、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时购销药品
不得有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不得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不得购进销售医疗机构制剂
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不得违反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及进行温湿度监测
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登记事项
不得以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赠送药品
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
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禁止零售的药品
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不得销售药品不开具发票
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
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
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
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储存环境相对湿度为35%~75%,实行色标管理(红色不合格,绿色合格,黄色待确定)
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处方审核员
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2)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
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3)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
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中药饮片调剂人员
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其中,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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