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思维导图,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内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民法父母子女关系思维导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民法父母子女关系思维导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60edcddcde7fa6cdd9b37469acd1758
民法父母子女关系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子女有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6.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请求确认或否认的权利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