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承担和执行和解以及执行竞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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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民死亡,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承担义务,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偿债,放弃继承的,可直接执行遗产
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离、合并的,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接受其财产的人、单位、组织承担
其他组织,由对该组织承担义务的人承担
必须出于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
应当在执行过程中进行
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签字生效)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根据,同时或先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同一财产,而各请求之间产生排斥,无法使各个债权人的权利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状态
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而向法院提出申请,参与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分配的制度
实际参与分配的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