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原则的思维导图,包括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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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数罪并罚原则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具有以下特点
(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
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3)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1、吸收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2、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1)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
(2)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 年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3、并科原则的适用
(1)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其具体适用规则,与前述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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