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有权获得辩护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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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有权获得辩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全程性和全面性。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存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具有全程性。同时,辩护权的内容广泛,涵盖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具有全面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为了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包括及时告知、指定辩护、提供救济。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利于克服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主观归罪的思想。这一原则不仅在发现案件真相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概念:是指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基本内容:
① 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即检察官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③ 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④ 实行疑罪从无,即当检察官的举证不能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有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