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检察机关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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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检察机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长统一领导本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是单数。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强制措施的适用权以及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 4.启动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力。 5.诉讼监督权,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6.司法救济权,即有权在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遭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时为其提供救济。
组织体系
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 省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中级、高级检察院的说法) ③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④ 基层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⑤ 专门检察院:军队中的军事检察院等。
上下级关系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① 认为下级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② 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③ 可以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④ 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受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并对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