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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制度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立法思想
入关后,确立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
(1)顺治时期颁行的《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清朝历史上第一部律典。
(2)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例集解》是清朝历史上第二部律典。
(3)乾隆五年颁行《大清律例》,清朝律典的律文基本定型。
(4)《大清律例》颁行后,律文至此不再修改,而定期修改的是变通性比较大的条例,乾隆时期规定《大清律例》律文后所附之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二)条例
(1)清朝的例由明朝的《问刑条例》发展而来。
(2)例的种类有条例,则例,事例.其中
条例是对从典型案例中概括,经有关大臣起草上奏,由皇帝批准生效的新的刑事法律规范。
则例中的大多数属于单行行政法规。
事例是朝廷处置各类政务的先例。
(三)《大清会典》
是清朝编制的行政法典。其编制历经康,雍,乾,嘉,光五朝,因而又称《五朝会典》。《大清会典》集历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之大成,成为我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四)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规
理藩院是管理民族事务的最高机构。
《蒙古律例》《回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钦定西藏章程》《苗例》《苗犯处分条例》等。这些单行法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法律形式
稳定的法律形式:大清律例
变通的法律形式:例﹑会典 ﹑单行法
一、维护满人的法律特权
(一)《大清律例》规定满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等”特权。
(二)经济方面对“旗地”、“旗产 ” 的保护。
(三)满人犯法由特别机构审理。
二、全面强化以满州贵族为主体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
1、严禁臣下结党和宦官干政。
(1)附例中将纠众杀官,监狱暴动,倡立邪教,传徒惑众定为反逆罪。
(2)将结会树党,歃血为谋,结拜兄弟等比照谋叛未行论处。
2、严惩反逆、谋叛罪。
3、大兴文字狱。
(1)文字狱的概念
(2)清朝大兴文字狱的原因
(3)主要的文字狱案件
(4)文字狱造成的结果
三、以法调整经济关系
1、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法律措施。颁布许多减免赋役的法令;以法律形式确认农民开垦的荒地的土地所有权。
2、赋役制度的改革。
清初,仍然沿用明朝“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雍正时期,进行了一次重大的赋役制度的改革,推行“摊丁入亩”。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3、限制和摧残资本主义因素萌芽的生长
(1)历行禁榷制度,扩大禁榷范围,将盐,茶,矾,金,银,铜,铁,硝,磺等都有纳入禁榷范围;
(2)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3)实行海禁政策,颁布“禁海令”和“迁海令”,阻塞对外贸易;
(4)限制民间手工业发展。
一、司法组织制度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关仍然是三法司。
2.地方院、省、府、州县行政机关仍兼理司法审判事务。此外,还有维护满人司法特权的一套特殊的司法机关。
二、清代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体制
1.理藩院的司法职责主要职责审理民刑案件,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上诉审核机构。
2.派驻边疆各地的大臣、将军对当地刑事案件有会审权和审批权等司法职责。
三、会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三司会审;
2.九卿会审;
3.秋审和朝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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