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保证金保证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保证金保证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保证金保证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c37d8690518abbfa33321e9be3a03e9
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保证金保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定义务(五个应当: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酌定义务(四个可以:特定地方、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已经交纳保证金的,由执行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岀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