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取保候审的程序及监视居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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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取保候审的程序及监视居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申请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
决定及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执行。
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继续取保候审的,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解除 原因: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方式: 1.依职权:公检法主动解除,由检察院与法院决定以及撤销取保候审的,还要通知公安机关。 2.***启动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与取保候审一样,公检法是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分为一般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替捕: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已超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釆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替保:没钱又没人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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