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罪说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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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责任阻却事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不法状态、不法行为一直持续一段时间
继续犯的特点
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所引起的法律效果
常见的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的结果,或者说侵犯了两个以上的法益。
特点
处罚原则:原则上从一重处罚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可能是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持过失,有可能持故意。
法定性: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规定了家中的刑罚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甲罪+乙罪=丙罪
集合犯
常习犯
职业犯
营业犯
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司法上的一罪
连续犯: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牵连犯:没有前一行为下一行为无法实施,具有高度盖然性。
吸收犯:前行为与后行为必然相随
吸收关系的类型
重吸轻
实行吸预备
主吸从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吸收犯:吸收犯两行为都是犯罪
罪数论的相关总结
原理:原则上,一行为一罪,数行为数罪
部分特殊情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概说
特征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部分犯罪共同说”是视域下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同时不同心)不成立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共犯过剩)
间接正犯原则上不构成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片面的共同实行犯(正犯)
片面的教唆犯
片面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共犯、必要的共犯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犯、复杂共犯
一般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身份
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
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共犯(结果)的脱离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主体:合法性
主观: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
客观: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
法律特征--法定性
单位犯罪的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一般单位犯罪、特殊单位犯罪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原则上双罚制
例外:单罚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单位行为主体变更的处理
撤销--追人
合并--追单位,也追人
单位犯罪的其他问题
客观违法(不法)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
不作为犯的种类
身体积极、消极与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根据
不作为犯的其他问题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客观归责理论与因果关系
责任:责任年龄、能力、罪过、目的与动机、认识错误
责任要件(一)——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关于年龄的几个问题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生理缺陷的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责任要件(二)——罪过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概说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目的
犯罪动机
事实认识错误——理想与现实存在差距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小型错误
对象错误(主观错误)——我要的菜没来
具体符合说
行为人主观上意欲侵害的对象必须与客观上实际侵害的对象具体地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甚至具体到名字)(现此观点的学者已经修正,认为其并不重要,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错误(客观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我要的菜来了
具体符合说
由于客观上所造成的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具体符合,行为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以一重罪论处。
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即便被害的对象与主观上意欲杀害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一致,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为意欲杀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规定的层面都是“人”。
因果关系错误(这种细微的错误,可以忽略不计,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处理:因果关系的错误无任何影响。
事前的故意(结果推后实现,死晚了)
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处理:通说认为,因果关系的错误无任何影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提前实现(死早了)
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处理:如果危害结果实行行为导致的,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果不是,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抽象的事实错误——大型错误
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
处理原则
应分别不同对象判断,择一重罪处罚。
违法性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类型
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实践中常见的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情形
期待可能性
概说
期待可能性的运用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违)法”侵害
不法侵害必须是来源于“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既包括作为犯,也包括不作为犯。
不法侵害仅限于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不法”应从客观理解。只要是面临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上的不法侵害。现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属于假想防卫。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已经开始(“着手”),尚未结束。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认识——看到有人在干坏事
防卫意志——你打坏人不是为了泄愤,而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利益
“黑吃黑”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不成立犯罪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成立故意犯罪(通说观点)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在客观上能被视为是犯罪的客观行为。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造成的侵害可以小于、等于、适当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
是否过当,应以防卫人当时的立场去判断,不能以冷静的第三人的事后立场看。
判断应坚持整体判断标准
不能唯结果论,行果一致过当才能认定过当。
行过,果不过,属正当
行不过,果过,属正当
行过,果过,属过当
对于非暴力犯罪,但属于持续性侵害,对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而逃跑的,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
危险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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