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由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的本质属性,贯彻于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法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我国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原则主要为学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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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商法的基本原则,由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的本质属性,贯彻于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法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我国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原则主要为学说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自由进行营利性行为。其内涵包括:
1.商事结社自由
2.投资自由
3.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
4.开业自由和歇业自由
5.营业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
公务员/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实现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商主体法定原则
为了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资格施加严格控制,从而形成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又称市场准入原则,指商事主体的创制必须严格服从法律规定的规则。法律规定了商主体的类型,不同商主体设立所需条件以及商事登记的具体程序。
(一)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对商主体的组织形式,由法律明确规定,商主体的创设、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禁止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主体。
(二)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涉及商主体主体要素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和组织关系。
(三)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登记公示。
三、平等交换原则
(一)商事主体在从事营业或财产交易中,应当基于等价交换而确定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商事主体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
除非商事主体明确放弃对价,否则,商事主体均有权要求对方商事主体支付对价,应当推定商主体之间的交易是有偿的。
四、企业维持原则
(一)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
企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和应诉,企业直接承受诉讼胜败的后果,投资者、合伙人和股东间接承受诉讼胜败的后果,以保持企业的相对独立性。
企业设立存在瑕疵的,或者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不宜轻易否定企业的主体地位。
(二)资本充实规则
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尽力保持与其营业相适应的实际资产,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存续。
(三)盈利分配原则
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立法者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四)企业重整规则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动荡,各国在允许企业破产和解散之时,通常引入企业重整制度,以救助濒临倒闭的企业。
五、保障商事交易便捷原则
核心:减少繁琐的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
商事交易定型化
1.交易形态定型化:指通过法定预设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
2.交易客体定型化: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
3.交易程序定型化:指商事法律或法规预先设定各种交易的程序,违反该既定程序的交易即视为无效。格式合同、招标等
行权时限化
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的约束,比如除斥期间。促使当事人迅速行权,最大限度降低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
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又如: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 等等
时效短期化
指将交易行为所产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缩短,以迅捷确定行为之效果
目的:缩短交易周期,增加交易的确定性
票据请求权多适用6、4甚至2个月时效
船舶债权人的先取特权多适用1年以内时效
保险金请求权通常短于民事时效
六、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进行的必然要求,也保证交易目的实现的要求
(一)强制主义
(1)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强行法规则。是指国家通过强行法手段,适度管理和控制商事交易。
(2)公法化的体现
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商事账薄
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公司设立条件、标准合同和商事契约条款的强行法限制。
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出具空头支票时
(二)公示主义
1、是指商主体进行商事活动时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2、主要包括:
登记公示: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公布、上市公告、财务报告等的公开和备置
公司债募集办法的、公布船舶登记公告
(三)外观主义
1、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法国:外观法理
英美法:禁止反言
2、主要有:
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借用的责任
表见经理人、表见董事、表见股东的责任
票据文义性和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
(四)加重责任
1、商事活动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往往责令商主体承担加重责任,以促成其审慎地开展营业。在商法中,加重责任主要体现为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2、主要体现为: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共同签章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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