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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第六章 危害行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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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详细介绍了刑法总则第六章危害行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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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总则 第六章 危害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危害行为概念

危害行为,两个统一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危害行为特征

有体性

正面,身体活动,包括积极和消极的活动

有意性

反面,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禁止处罚思想

危害行为是意识支配的产物,不受意识支配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身体受到强制下形成的动作,不可抗力下形成的动作,无意识的动作,都不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危害行为的形式

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积极的身体作

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

消极的不履行法律的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消极的身体动作

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

不作为的分类

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相一致

不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以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不纯正性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应为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先前

先前行为具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法律

法律的明文规定

职务

行为人的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能为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

不为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注意

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故意和过失没有对应关系。两种类型都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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