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不分的立法体例主要体现在商行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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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商法的原则(五条)
渊源(7条)
商主体的分类
商个人(商自然人)[两种形态没有本质区别,共同点①需经登记②无法人资格③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完全不独立][可起字号]
个人独资企业[相对独立][可起字号][投资人是补充责任]
商法人(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
民法上法人的分类
法人
营利法人
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特别法人
其他企业法人,如: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商合伙
普通企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企业合伙(普通合伙人连带;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商号(商号真实主义)
商号的选定规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禁止性规定,第11条、第17条
企业名称的保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8条
一经登记,商主体即拥有对该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属于人格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属性的综合权
商号权的法律特征
1.具有地域性限制
2.具有公开性
3.无限期性(商主体营业终止前)
4.具有可转让性(狭义的字号具有转让价值)
商号权的救济
略
商事登记
特征:1.创设性 2.要式性 3.公法性
强制商事登记的对象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商事登记的事项
略
种类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清算,清算是商主体消灭的前提条件
注销登记前未规定清算的仅个体工商户
商事登记的审查采用形式审查主义
商事登记的效力
创设效力
公示效力(对第三人)
应登记事项在登记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证明第三人的恶意才可对抗)
应登记事项在登记后,可对抗善意或恶意第三人,登记拟制了第三人的恶意
民商不分的立法体例主要体现在商行为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