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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做缓刑辩护(缓刑2)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结合本案,王某等人具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标准的第一种表现形式。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机关以王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王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犯罪名成立。
对此,王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案中,王某等人基于殴打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共同打伤被害人,且致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其行为并已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等人的行为在形成对社会公共秩序挑衅的同时,又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之规定,王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而不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可以说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有许多相似之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依普通人的常识,觉得应该是故意伤害罪量刑重于寻衅滋事罪,但实际量刑时却是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重于故意伤害罪。故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将是本案辩护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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