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点(二)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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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点(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索赔
针对瑕疵商品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
针对缺陷产品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同理。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索赔
消费者在消费时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向非法使用、出借执照的经营者索赔。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索赔
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
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人(代言人)索赔
欺诈主观具有故意性,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民事责任
法定责任
非食品类
假一赔三、500元、损失赔偿及两倍以下赔偿。
缺陷食品类
损失赔偿及假一赔十、损失三倍赔偿、1000元。
约定责任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依法组成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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