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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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无固定住处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①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②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③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保证安全。 (4)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