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法与法律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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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中法与法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古今汉语中的“法”和“法律”
古:
1.东汉上溯至西周:“灋”,刑法
2.公平;驱逐、裁判之功能
3.明断曲直;神明裁判
4.蔡枢衡:禁止
5.“律”:常规、均布、划一
今:
广义:法律的整体
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西文中的“法”和“法律”及其相关概念
客观法
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主观法
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法”与“法律”二元化对立
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总结: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马克思《资本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阶级本质(初级本质)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更深层次的本质)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性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马克思《资本论》:“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阶级本质(初级本质)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更深层次的本质)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性内容)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管仲:“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谚语
哈特:“除了导引人类行为和对行为提供批判的标准之外,进一步为法律探求任何更特定的目的,都只是无用的尝试。”#谚语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者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谚语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谚语
韩非:“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谚语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法)法朗士:“一个国家的所有利剑都是刺向同一个方向的。如果让他们彼此相同,那就要把国家给颠覆了。”#谚语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谚语
商鞅:“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谚语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英)休谟:“决定一个人杀害父母的意志或者选择;决定一棵橡树幼苗毁灭它所由以生长的老树的是物质和运动的规律。”#谚语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耶林:“无国家强制力之法,犹如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谚语
“法备小人,不妨君子。”#谚语
哈特:“之所以要求'制裁',并不是作为通常的服从动机,而是确保那些自愿服从的人不致牺牲给那些不服从的人。”#谚语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性而已。”#谚语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管仲:“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谚语
哈特:“除了导引人类行为和对行为提供批判的标准之外,进一步为法律探求任何更特定的目的,都只是无用的尝试。”#谚语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者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谚语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谚语
韩非:“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谚语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法)法朗士:“一个国家的所有利剑都是刺向同一个方向的。如果让他们彼此相同,那就要把国家给颠覆了。”#谚语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谚语
商鞅:“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谚语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英)休谟:“决定一个人杀害父母的意志或者选择;决定一棵橡树幼苗毁灭它所由以生长的老树的是物质和运动的规律。”#谚语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耶林:“无国家强制力之法,犹如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谚语
“法备小人,不妨君子。”#谚语
哈特:“之所以要求'制裁',并不是作为通常的服从动机,而是确保那些自愿服从的人不致牺牲给那些不服从的人。”#谚语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性而已。”#谚语
一、原理
1.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3.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一)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二)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三)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四)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五)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六)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的表现
1.告知作用
2.指引作用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
三、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沈家本:“是刑者,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者也。”#谚语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强人之所不能,法比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谚语
毛泽东:“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事随势变,而法必变。”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一、法学史上的法定义
(一)法的本体
(1)规则说:法即规则
(2)命令说:法即命令
(3)判决说:法即判决
(4)行为说:法即行为
(二)法的本源
(1)神意说:法即神意
(2)理性说:法即理性
(3)意志说:法即意志或意志的反映
(4)权力论: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
(5)必然论(规律论):法即某种必然关系或规律
(三)法的作用或功能
(1)正义工具论
(2)社会控制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3)事业论(富勒)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或(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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