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民事诉讼知识: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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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诉讼第三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
(1)在他人之间诉讼(本诉)的基础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参加之诉)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声明其对本诉原、被告争执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请求必将同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发生冲突
(2)参加诉讼的程序
只能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基础之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二审程序中,没有参加一审程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接受法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二审中的第三人为重审案件的当然参加者,无须另行申请
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提起诉讼”
(3)诉讼地位
处于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原告
A.独立性
独立为一方主体,同原被告形成诉讼冲突,其为参加之诉的原告,本诉原被告为参加之诉的被告
B.牵连性
其诉讼地位同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存有牵连关系:其获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他人居于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为前提;诉讼过程中,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丧失,将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换诉讼地位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1)参加诉讼的根据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民事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义务性关系”,包括:
A.本诉一方当事人败诉,该方当事人认为败诉的责任可全部或部分归咎于第三人
B.本诉一方当事人败诉,该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可以对第三人主张替代赔偿的权利
主要情形有:
A.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B.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C.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
a.转让合同权利的——可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权利提出抗辩)
b.转让合同义务的——可将原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受让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提出抗辩)
c.概括转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相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
D.反诉中的保证人
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向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参加诉讼的程序
以本诉存在为基础参加诉讼
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相比:
实践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常是在审理本诉过程中参加诉讼,而且极少有迳行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起诉时被列入诉状、与本诉当事人同时进入诉讼,以及迳行参加二审的情况,并不鲜见
方式有:
A.申请参加
案外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实践中十分少见
B.通知参加
法院发出通知书,责令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被通知者有参加诉讼的义务。法院可依职权通知。
(3)诉讼地位
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义务主要有:
A.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有权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B.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其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书面送达第三人。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C.已经确定参加诉讼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安静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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