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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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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判断)首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立法机关产生、对立法机关负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所谓“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且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要求对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怀疑认定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准确地适用法律。

三、依靠群众原则

1.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2.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3.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如何全面理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一)内容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调整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项宪法性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需要,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而不能相互掣肘,相互扯皮。 3.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法定的分工互相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包括审判行为监督和审判结果监督。

4.执行监督。

六、审判公开原则

概念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为了保护重要的法律利益,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限制适用的特别情形。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庭评议不公开;二是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不等于不开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未成年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七、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如何理解

如何保障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全程性和全面性。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存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具有全程性。同时,辩护权的内容广泛,涵盖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具有全面性。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为了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包括及时告知、指定辩护、提供救济。(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利于克服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主观归罪的思想。这一原则不仅在发现案件真相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作岀有罪判决、裁定且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

3.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九、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1.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也是诉讼法上的制度 实体法上:对于有认罪认罚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中有从宽处理的规定,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诉讼法上:认罪认罚体现在程序上,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量釆取更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和程序处理措施,适用更为便利的诉讼程序,尽量使刑事诉讼过程对其各种权利造成较小的影响,使案件能够尽快得到处理。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方面内容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罚是指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刑罚等处罚,特别是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的具体的量刑建议。

3.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的从宽,即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予以从宽处罚。 程序上的从宽,例如依法采取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措施,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等,人民法院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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