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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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专业刑事诉讼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审判机关
(一)性质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二)职权
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判断、没有拘留) 2.对该岀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 3.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4.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 5.执行某些判决(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和裁定; 6.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三)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1.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其中,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2.上下级关系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均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不过,由于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别通过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是合议庭)、速裁程序(只能是独任)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
2.合议庭
(1)人民陪审员制度
担任条件:(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① 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② 年满二十八周岁;共 ③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④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⑤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表决规则:①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2)合议庭组成原则
① 人数为单数 ② 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随即组成(人民陪审员不少于合议庭人数三分之一) ③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④ 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更换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
(4)合议庭活动原则
① 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② 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审判长主持)
③ 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论意见原则
④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⑤ 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应由同一个合议庭进行。若组成人员不合法,所作裁判应予撤销。)
3.审判委员会
(1)组成: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单数),其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职能:
①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②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③ 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④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⑤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二、检察机关
(一)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强制措施的适用权以及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进而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
4.启动缺席审判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力。
5.诉讼监督权,即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6.司法救济权,即有权在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遭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时为其提供救济。
(二)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1.组织体系
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 省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③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④ 基层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⑤ 专门检察院:军队中的军事检察院等。
2.上下级关系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① 认为下级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② 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③ 可以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④ 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受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并对其负责。
三、侦查机关
(一)侦查机关的类型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是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所以侦查权不是独立行使的)
人民检察院
两类案件保留侦查权: 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2.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中国海警局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 公安机关的职权
1.对依法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对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实施勘验、检查、搜查等一系列侦查行为;
3.釆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根据检察机关的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5.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6.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7.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执行权)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交付执行。
(三)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上下级关系
1.组织体系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等)以及专门公安机关组成.
2.上下级关系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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