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代理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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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代理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指定权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2.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重大事务的授权,以采用书面形式为妥
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1.授予代理权的范围
第一,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
第二,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
第二,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项,属于类别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权的这一类事务行使代理权。
第四,若代理人有数人,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项不交叉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为独立代理;事项有交叉的,为共同代理,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仅就自己的代理行为负责,不负连带责任
2.授予代理权的方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代理权授予不明的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
1.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处于双方当事人的特别地位,故其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害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一)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①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和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关系原则上也终止,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死亡的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④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三)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代理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②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③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⑤表见代理的效果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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