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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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亦称假冒混同行为、仿冒行为、虚假标示等,是一种传统、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通过冒用他人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志等达到混淆目的。“傍名牌”。
具体情形:
(1) 仿冒商品标识: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品包括服务)既包括相同使用,也包括近似使用。
(2) 经营者名称混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仅限相同使用,不包括近似使用。
(3) 假冒网络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仅限相同使用,不包括近似使用。
(4) 其他混淆行为: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补漏性、兜底性规定。
概念: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具体情形:
(1)法律特征
行贿者:经营者,即使是员工为之,也是代表经营者(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受贿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贿者可能是负责人、经办人、采购员等有决定权的人以及对此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一切人员。
(2)主观方面:
故意
(3)客观方面:
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
概念: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包括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具体表现:
(1) 主体:
经营者
(2) 主观:
故意。且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动机。
(3) 客观:
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方法:
广告宣传:广告是经营者最常用、最主要的宣传方式。虚假广告宣传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不真实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行为。
其他宣传方法:即经营者通过广告以外的其他手段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如举办商品信息新闻发布会、展览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
概念:
指经营者等主体为取得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表现: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概念:
指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金钱、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误导或诱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具体情形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4)不按有关规定对有奖销售事项向公众明示,隐瞒事实真相的;
(5)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概念:
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如果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其他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损害竞争对手的故意,并非出于言行不慎。
(3)客观方面:实施了诽谤行为,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如果经营者散布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情,但不属于无中生有或故意歪曲,而是客观事实,不能构成该行为。
(4)客体: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及竞争秩序。
概念:
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广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涵盖了传统不正当竞争和狭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
具体情形: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按照经营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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