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大学法律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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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对行政强制不服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抚恤金案件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介意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本质属于政治性行为
法院不具有判断国家行为适当与否的能力
国家行为的审查机制应通过政治途径加以解决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实质上关系到我国行政审判组织体制和行政案件受理方面的分工问题。
(1)特征:
解决的是普通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分工
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分工
既要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还要确定不同地域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2)种类:
级别管辖(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与地域管辖(确定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法定管辖(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与裁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留有余地)与单一管辖(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3)原则:
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助于法院排除外界干扰;法院负担均衡。
(4)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直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地域管辖:
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而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裁定管辖
①移送管辖:
移送案件的法院受理案件,但未审结
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
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②指定管辖:
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
③管辖权转移:
当事人启动;基层人民法院启动;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1)资格: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的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内在关联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殊情况下的行政事实原告资格:
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资格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3)原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原告资格转移给近亲属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是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承担该行为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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