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知识点相关内容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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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受理的案件
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
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
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
(二)不受理的案件
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
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
1.中院管辖
(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
(2)级别高
A.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B.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
(3)重大复杂
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B.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C.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高院管辖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最高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2)共同管辖
3.跨行政区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原告
1.原告资格
(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
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
(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
(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
(二)行政诉讼被告
1.被告的确认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A.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B.复议改变(仅指改变结果),复议机关为被告
C.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
(4)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越权标准判断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被告
(6)组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组建机关为被告
2.被告资格的转移
3.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一)撤诉
(二)可缺席判决
(三)被告在审判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一)证据的种类及要求
(二)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一)一审判决
1.被告胜诉、原告败诉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起诉作为,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起诉不作为,但理由不成立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2.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
(1)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
F.明显不当
(2)变更判决
A.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4)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C.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其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D.对在行政程序中未受任何处罚的原告,法院不得直接判罚
(3)履行判决
A.一般履行:被告不履行违法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判决履行。如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判决被告针对原告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B.行政给付:不给付违法,判决被告限期履行给付义务
(4)确认判决
A.确认违法:
a.不作为,判决责令履行已无意义的。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的内容
c.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d.被诉行为违法,但撤消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如造成损失则赔偿
e.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B.确认无效:实施主体不具有资格或无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为无效的,判决确认无效
(二)二审判决
1.原判正确:维持原判
2.原判错误
(1)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2)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3)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
(4)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3.裁定错误:撤消裁定,指令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或继续审理(驳回起诉)
(三)再审判决
1.原判正确:裁定撤消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原判错误
(1)撤消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B.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3)撤消错误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四)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1.执行机关
2.执行依据
3.申请期限
4.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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