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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知识点:法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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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国际私法》知识点: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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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国际私法》知识点:法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法人的国籍

(一)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

(二)法人住所地说

(三)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

(四)准据法说;

(五)复合标准说

二、法人的住所

(一)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三)法人住所依单程之规定说

三、我国关于法人的国籍、住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我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至于法人的住所,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械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5条又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四、外国法人的认许

(一)特别认许制;

(二)一般认许制;

(三)概括认许制(又称相互认许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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