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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历史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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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历史思维导图简介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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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历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13世纪之前国际私法为何没有产生

      1. 罗马法时代

      2. 种族法时代——“极端属人主义”

        1. 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3. 属地法时代——“极端属地主义”

        1. 凡在领土内居住的所有人,无论其属什么民族,一律适用当地法律和习惯

      4. 法则区别说时代

        1. 法则区别说

        2. 意思自治说

        3. 国际礼让说

    2. 法则区别说时代

      1.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13-14世纪)

        1. 人物

          1. 巴托鲁斯

        2. 观点

          1. 物的法则

            1. 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2. 人的法则

            1. 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 混合法则

            1. 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3. 积极方面

          1. 提出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

          2. 为反对极端的属地主义而提出了另一条属人主义路线

          3. 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

      2. 意思自治说

        1. 杜摩兰 (1500—1566年)巴黎高等法院律师,生活在法国的南方,代 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2. 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但极力主张 扩大人法 的范围。“意思自治说”

        3. 评价:

          1.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

      3. 国际礼让说

        1. 胡伯(1636-1694)“国际礼让说”

        2. 观点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 各国统治者处于礼让(comity),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 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3. 评价

          1. 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2. 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3. 近代

      1. 国际礼让说

        1. 人物

          1. 斯托雷(JosephStory)

          2. 曾任美国哈佛大学教授

          3. 北美合众国高等法院法官

        2. 主要观点

          1. 每个国家在它自己的领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

          2. 每一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在其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或约束力,也不能约束不在其境内的居民

          3. 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国

        3. 斯托雷主张,只要在内国法不特别禁止适用外国法的场合,根据国际礼让,法院便可以适用外国法。这是斯托雷在法律适用理论上的开明之处

      2. 法律关系本座说

        1. 人物

          1. 萨维尼(1779—1861年)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也是国际私法的革新家

        2. 主要观点

          1. 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naturalseat)所在地的法律

          2. 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

        3. 影响和评价

          1. 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2. 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 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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