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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宪法总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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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本质及制定相关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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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宪法学》宪法总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持内容的稳定性并从形式上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作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规定

宪法制定程序的特殊性:

①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等,该专门机构的职责就是起草或者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人物后,该专门机构即解散

②宪法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宪法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①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提案

②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

③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与国家权力相比较而言的,宪法设定、赋予了国家权力,并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分配,还设定了行使国家权利的国家机构体系及其内部文件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是与普通法律和直接依据宪法作出的具体宪法行为相比较而言的。其中,最基本的宪法行为是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②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前提: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原因: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决定着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的根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主要表现

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对阶级斗争成果的总结和确认

②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领导制定的,必然要通过宪法确认并贯彻落实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因而,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和统治关系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又必须对其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作出明确规定,需要组织建立符合自己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政权组织形式

③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的阶级性质就会发生转变;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未变而具体的力量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依据: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

其他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分类标准: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优点:宪法的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

缺点:修改起来较为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较差

不成文宪法: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未被编纂成统一的宪法典,而是分散在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仅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分类标准: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差异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优点:修改宪法的程序比较复杂,宪法的稳定性强

缺点:宪法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优点:宪法修改程序较为简单,可以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缺点:修改宪法的的程序比较简单,宪法的稳定性差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分类标准:依据和标准是制定宪法主体的差异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人民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分类标准:这是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奉行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主要内容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及相互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修改程序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根据宪法内容的长短把宪法分为长宪法和短宪法;根据宪法有无序言把宪法分为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根据宪法的实际效力把宪法分为至上性的宪法和非至上性的宪法;根据宪法的意识形态内容把宪法分为意识形态上的纲领性的宪法和实用主义的宪法;根据国家结构形式把宪法分为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等

宪法的渊源

定义:宪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典

解释: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演进:为使宪法典能够既保持稳定性又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出现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我国现行刑法由1982年通过的宪法文本及52条宪法修正案两大部分组成

2️⃣宪法性法律

解释:一般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①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②是指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指定的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我国:我国是成文宪法和刚性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在我国不具有最好法律效力,因而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

解释: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特点: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将遭到政治道德谴责并可能导致一定的政治后果,但并不需要承担宪法责任

我国:我国在长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形成了一些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解释:是指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我国: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宪法作为直接裁判依据,因此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5️⃣宪法解释

解释:通常包括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我国: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因此,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6️⃣国际条约

解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我国: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诚实履行国际条约选择”,也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

概述: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者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宪法制定也不同于法律制定,前者是制宪权运行的过程制定主体是制宪机关;而后者是立法权运行的过程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

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1️⃣制宪机关:是指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我国1954年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有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2️⃣制宪程序

①设立制宪机关。为了制定宪法,首先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关,制宪机关的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能够代表各方面的利益

②提出宪法草案。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者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

③通过宪法草案。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通常要经制宪机关成员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有些国家要经过全民投票批准

④公布。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者制宪机关公布

3️⃣新中国宪法的制定: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中国人民行使制宪权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中国人民成为制宪主体,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制宪权,新中国的制宪权源于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事实,即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制宪的人民性与自主性

宪法的解释

1️⃣宪法解释概念

概念: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区别:①宪法解释机关通常与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同一主体,但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却有着不同的含义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2️⃣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确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最好权利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社会主义国家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解释宪法

普通法院解释制:在普通法系国家,传统上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解释宪法。普通法院的解释权仅限于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无权抽象地对宪法规定进行解释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是大陆法系国家成立的专门解决宪法争议的国家机关。在裁判宪法争议过程中,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3️⃣宪法解释的种类

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分类标准: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所作的划分

有权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这种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对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分类标准: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所作的划分

合宪解释:是指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审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既可以作出合宪也可以作出违宪的解释时作出其符合宪法的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规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所作的补充性说明,以使宪法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分类标准:依据宪法解释的方法所作的划分

语法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分析宪法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宪法内容、含义进行说明

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宪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以说明宪法规定的要求和目的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分析宪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及该国的发展历史,以确定宪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定含义

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此一宪法规范与其他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说明其特有的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是指以宪法的整体目的来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目的解释与系统解释有着密切的联系

4️⃣宪法解释的原则

①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②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③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④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我国的宪法解释

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没有规定,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具有宪法监督权的规定出发,全国人大也应当具有解释权

宪法的修改

1️⃣宪法修改的概念

解释: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2️⃣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3️⃣宪法修改的限制

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或暗含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①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②国家的领土完整③政体

4️⃣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解释:是指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特征:①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有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全面修改宪法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②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区别

部分修改

解释: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文本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特征:①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②通常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修正案等形式删除、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具体方式:①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②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

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②修改宪法原有的条款;③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5️⃣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宪法修改的提议主体主要有三种:①代议机关②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③混合主体

先决投票:一些国家规定在提议之后,送交决议机关决议之前,要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先决投票程序

公告:一些国家还规定,在动议成立后,议决机关议决前,要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告

决议:宪法修正案草案通常要求议决机关以高于通过其他普通法案的出席及同意人数表决通过

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以后,还须由法定主体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三种情况:①由国家元首公布②由代表机关公布③由行政机关公布

第四节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

解释:宪法关系是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宪法关系的主体

传统宪法理论之中,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和公民。近现代以来,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扩展,宪法关系主体的范围也扩展到政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处于私人地位、社会的、经济的组织。而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又是通过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的,因此国家机关能够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也受宪法调整,所以国家机关也是宪法关系的主体

2️⃣宪法关系的内容

表现: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由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

分类

①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一方面宪法通过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方式,防止其滥用和扩张达到公民基本权利不被侵犯的目的;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原则和制度确定个人权利的界限。

②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③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基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公民依据结社自由组成了各种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法人组织等。这些社会团体和法人组织可以被视为由公民派生出的宪法关系主体,也可以行使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

④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即国家机关之间纵向、横向的职权关系。宪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权力的配置,包括横向的国家机构和纵向的国家机构的建制

⑤国家与政党的关系:现代国家的政党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具有共同政治理念的,以掌握或参与国家政权为目标的政治团体

⑥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概念

解释: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总和。宪法规范性是宪法最为本质的功能

特殊性:①宪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相较于普通法律规范更为严格②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涉及一国之内众多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国家权力的规范运作之间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方面③与普通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整体规定简洁凝练,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更具有概括性和原则性④宪法规范的规范对象包括国家性质及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是对一个国家最为基础的制度性建设的阐述和描述

2️⃣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

解释:政治现实影响宪法规范的制定和运行同时宪法规范又能起到良好的规制政治权力的功效。宪法规范的政治性主要体现于制宪和修宪过程、规范内容、合宪性审查三个方面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

解释: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宪法特征的集中反映,是宪法价值体系的研究基础。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主要体现于宪法的宗旨及其所规定的内容之中,宪法的宗旨在于实现保障人权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

解释: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存在紧密联系。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宪法规范必须具有原则性

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和限制性

解释: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宪法规范的妥善应用可以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分配趋于合理。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国家机关权力是宪法规范的组织性的主要表现。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诸多对国家权力运行进行限制的宪法规范其中人权保障规范也有助于宪法规范限制性功能的发挥。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二者共同促成国家权力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运行

3️⃣宪法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分类标准:根据宪法规范所采用的调整方式进行的划分

授权性规范: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定赋予特定组织或个人某种行为的权利,这种规范主要作用于国家机构,以便明确其职权范围,确保其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

义务性规范:是指对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分类标准:根据宪法规范所呈现的表达方式进行的划分

宣告性规范:主要目的在于向外界明确表示出该国家对所属相关事项的认知倾向

确认性规范:是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明确认可的规范

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分类标准:根据宪法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大小进行划分

倡导性规范:注重的是国家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期待与鼓励,而这种期待与鼓励可以通过教育等方式实现

任意性规范:强调的是法律主体根据自由意志作出选择

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类行为的规范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分类标准:根据宪法规范后果的性质进行的划分

保护性规范:着眼于对公民某种行为或者某种权利加以确认并进行保护

奖励性规范:是一种宪法上的肯定性评价,评价的对象是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行为

制裁性规范:是一种宪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评价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

4️⃣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组成:①行为模式的确定②法律后果的证成

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①宪法规范的两个要素完全体现于同一宪法条文中

②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各自独立表现于宪法条文中

③宪法中只规定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其他法律来规定

第五节 宪法的效力和运用

宪法的效力

解释: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约束力。宪法的横向效力,指的是宪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对什么事项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宪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解释: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我国:我国宪法并没有对领土作出明文规定,但宪法的效力当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全部范围。宪法的效力及于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时间效力

解释:是指宪法在什么时间段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于失效问题

生效时间:①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②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时起生效③自通过之日起生效④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失效方式:①明示失效,是指在新宪法中或以专门法律废止之前你你你宪法②默示失效,是指之前的宪法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而自动失效,无须作任何宣告

3️⃣对人效力

解释:是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

分类:①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宪法集中规定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一切公权力主体都受宪法的约束②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4️⃣对事效力

解释: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5️⃣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解释:宪法序言和宪法条文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规定了宪法条文的基本价值和原则

地位:我国宪法序言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行宪法各章节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内容:①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②宪法序言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③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④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宪法序言规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⑤宪法序言对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具有约束力

宪法的作用

解释:是宪法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发挥着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前提条件

1️⃣宪法自身要具有正当性

2️⃣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

3️⃣法律体系完备

4️⃣实施宪法

主要表现

1️⃣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解释:确认国家权力是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规范国家权力是指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粉红、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解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的落实还需要各种制度上的保障。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广发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权利和自由、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解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须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宪法为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是这一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基础与保障

4️⃣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解释: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我国宪法对于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确定和认可。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5️⃣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解释:宪法是一个国家中全体人民的政治共识的体现。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宪法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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