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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裁判(1)》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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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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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裁判(1)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43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倡导性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相较于《婚姻法》第4条,本条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其次,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增加了“互相关爱”的新要求

法条·法条变迁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信·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婚内多次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害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独自抚养女儿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忠实义务,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离婚后,无过错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案中,过错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导向,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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