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的本质与特征相关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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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与特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
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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