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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属人法标准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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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张思维导图关于 自然人的属人法标准的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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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自然人的属人法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籍

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资格。

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标准之一

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内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确定属人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积极冲突

《民通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律适用法》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判断:我国采用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消极冲突

《民通意见》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法律适用法》19条:“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住所

概念

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民通意见》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所地概念

①《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15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

惯常居所(habitualresidence)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最早出现于1955年海牙《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②积极冲突未提及,消极冲突作出如下规定

《法律适用法》20条: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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