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张思维导图关于我国关于识别和诉讼时效的规定的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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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识别和诉讼时效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一)法院地法说(康恩、巴丹)
①观点: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②理由
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
法官最熟悉其本国法律,依法院地法识别易于操作、方便简单
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主权
识别发生在适用冲突规范之前,此时还没有外国法得以适用
③反对观点
1、法院地法中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识别。
2、会导致不诚实识别(保证内国实体法适用的手段)。
《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准据法说 : 沃尔夫(德国)
①观点: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②反对观点
存在逻辑上的恶性循环: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
(三)分析法与比较法说:拉贝尔(德国)
观点
应按照分析法学的原理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来进行识别。
(四)个案识别说
观点: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一国制定和适用其冲突规范时所追求的目的,来决定是依内国法(即法院地法)还是依有关外国法进行识别。
(五)功能定性说
观点:不依照某个国家的法律来识别,而是依照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
(六)中间途径说(法尔肯布里奇 英国)
观点:在法院地法和准据法之间需求一种中间途径。法院应考虑到任何可能得以适用的准据法的相关规定,从它们的共同结论中确定识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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