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民法中的人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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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人物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救济措施原则上具有补偿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为标准)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财产法律关系进一步区分)
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内容:权利与义务
客体
物权——物、权利
债权——特定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格权——人格利益
身份权——身份利益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即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权利客体为分类标准:人身权与财产权
权利的作用或者性质为标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
权利的行使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
权力行使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权力行使应当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
权力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可能受到期间的限制。
民事权利的保护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防卫手段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应当承当责任。
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
危险具有紧迫性。
紧急避险的手段是必要的。
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自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构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目的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势紧迫且来不及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采取的方法适当,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应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义务的来源)
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者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义务的范围)
该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义务的后果)
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与约定义务
作为与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相对性,是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其功能侧重于补偿。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多元性,既有过错责任原则,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具有任意性,其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协调。
民事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方式(11种)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
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类型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活动。):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状态。
非法人组织概述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按照服务对象的需求和要求,在相应的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及生产经营的场所。
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选择题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
其内容既包括享有权利,也包括享有义务。
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平等性;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思改变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具有专属性,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当事人不得转让和放弃。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认定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意志无关。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具有直接的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完全行为能力的认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恢复的认定:经过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自然人的住所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所地: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监护
监护的概念与类型
概念: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以亲属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也可由有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指定申请。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制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
监护的撤销
概念:是指监护人存在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当事人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监护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主体条件+限度条件+主观条件)
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程序
概念: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应当查明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相应的裁定或者判决,并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财产代管制度)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对于代管人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财产代管人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程序
概念: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法人的一般规定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们是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
私法人: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设立的基础)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法人的目的和功能)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的法人。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成立要件
法人应当依法设立,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设立法人,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营利法人
营业法人概述
概念: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成立条件:依法登记成立,并且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营业法人机构
权力机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出资人的利益,主要行使修改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主要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督机构:目的在于防止执行机构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和章程。
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营利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概念: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一般经依法登记设立;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
概念: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
成立时间:一般经依法登记成立,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设立)
概念: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法人。
设立条件:依法登记设立。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