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 行政复议的定义及范围等专业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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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九章行政复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复议机关的确定
——选定复议机关
——法定复议机关
(二)复议申请规则
1. 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期限应按照规定计算。
2.申请的提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法定事项。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的限制:
第一,申请复议并已经被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穷尽原则;
第二, 向法院起诉并已经被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司法最终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一)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不予受理的监督
不属本机关受理的告知义务
(三)转送
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共同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被撤销行政主体在撤销前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政府申请复议。依法接受上述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应分别情况予以转送。
(四)关于是否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系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它具有三层含义:
第一,申请复议前依法已经予以强制执行的,原则上并不因申请、受理复议而停止执行。
第二,申请人即相对人自愿履行有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不受限制。
第三,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对尚未强制执行的有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强制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正在强制执行的系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第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行的。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行的。
第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 法律规定停止强制执行的。
1、定义: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我方只要认为你的行为不合法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而被控诉的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的。证明主体合法,证明程序合法,证明履行合法条例等。申请人提供我是罚单当事人,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能提出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
3、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人
①申请人应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③申请人必须是主观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而其合法权益是否真正被侵害有待审查。如果相对人确实受到侵害而自己未意识到,未提出申请主张,则不会成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相对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将其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是共同行政复议。
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裁量确定第三人,但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1、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2、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一)人事行政行为
(二)行政仲裁
(三)民事调解或处理
(四)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