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行政专业知识被告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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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该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派出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选择行政机关
所属人民政府
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组建机构
共同行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告漏了“的转列为第三人)
共同行为不同于联合行为
假共同行为——其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告,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一般自己被被告,在种类越权时,被告为所属机关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的(视作区政府)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均可独立做被告
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有效授权的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有效授权的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复议改变
复议改变只包括改变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
复议维持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告漏了”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区别与重复行为(重复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复议机关不作为
复议不作为:不接收复议申请书、不受理复议申请、拒绝作出复议决定、不按时作出复议决定等行为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