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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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规概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广义的法律
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所在市——市规章
较大市政府——市规章
狭义的法律
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
常见法律:宪法、刑法、诉讼法……
为什么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由《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
《……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办法》——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or人类生命健康问题的应用学科
卫生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是保护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是保护健康行为的规范
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卫生法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系例和单行条例
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
公共卫生
环境卫生
母婴保健
职业病
传染病
健康相关产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
药品
食品
医疗服务资源与技术准入
护士
药师
医师
医疗机构
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卫生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是由卫生法调整和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横向
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卫生服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法律关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服务法律体系
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利用接受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律关系
纵向
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公共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间行政的人事关系
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构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至少有一方主体是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纵向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等);另一方是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个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主体
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
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主体的种类
卫生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然人
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行为——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
人身——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智力成果——精神财富:医学著作、发明
内容
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卫生行政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而采取的救济手段与措施所构成的制度
主要途径
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复议
审查合法性、合理性
快
司法机关救济——卫生行政诉讼
只审查合法性
先进行诉讼后,不能申请复议
卫生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从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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