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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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实施
内容包括12章92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5条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8条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6条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8条
第五章 产品责任 7条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6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1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4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9条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7条
第十—章 物件损害责任 6条
第十二章 附则
2008年7月第一次讨论意见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讨论是否在侵权责任法中加入医疗损害责任一章
医疗侵权适用何种归责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意义
注重了医、患和社会大众的利益
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
平衡医患双方利益
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进步
医疗诊疗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
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
过错
上述要件缺一不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
举证原则的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在过错和无过错之间
受害人证明其损害是加害人所致,加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必须有法律规定,民法通则126条
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责任在我国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以列举式方式确定,如民法126条规定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无过错责任
公平原则(有争议)
公平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在
见义勇为——受伤,受益人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132条规定
54条医疗诊疗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二元化”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
特殊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过错"的定义
过错具体含义
未尽到与当时的诊疗水平
社会一般人的注意水平、专业水平
医疗领域不能唯结果论,不能事后按照后来水平评价,责任心的考虑,一般责任心可以避免
医疗行为的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是否也有过错与损害后果有部分因果关系?
三种认识
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就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无须再就因果关系进行举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医疗机构承担自己是否有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以上三种情况,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不需要就医疗机构有过错进行举证,减轻一个举证责任,但患者尚需就其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医疗机构也可反正自己不存在过错,患者损害与其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表面形式过错推定责任,实际依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不是认定,伪造、篡改≠修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
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改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
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
内容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
使患者难于取得与医疗继纷有关的证据资料
上述两种情况出现,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如何衔接和过渡
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如何配配
患者?医院方?
患方如何举证?
参如果患方不申请鉴定,是否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任何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何种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是按照何标准进行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有限额?
死亡赔偿金是否完全按照?
后续治疗费是由医学专家进行评估?
观点
建议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定的限制,对特殊突破也应严格掌握
后续治疗费:由医学专家作出评估
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限定在5~10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限定在10万以内
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常规并非必然代表医学上医师应有的注意标准
医学常规代表者为普通一般医师所依循的医疗行为模式,而非理性医师应为之医疗行为
采取医疗常规之医疗标准,无疑降低医师应有的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对象内容和范围
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责任的条件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亲属范围
刑法82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最高法有关民事司法解释——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最高法有关行政司法解释——其他抚养关系亲属、岳父母、女婿、儿媳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出现的情况
患者本人清醒→自己表达/委托他人→以患者意识为主
患者本人清醒状态下拒绝或放弃抢救和治疗,经医院详细告知其可能出现的后果后,一般情况下,经患者签字应当尊重其本人决定
患者本人无法表达
法律规定的顺序
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
近亲属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无家属、近亲属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授权人
对于病情危重、必须实施某项抢救措施才有机会挽救生命或保全肢体的患者
其家属或关系人经各方反复劝解仍放弃或拒绝
→医疗机构可组织医学和法律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
→对实施和决定抢救是否对患者有利
→以及家属或关系人的拒绝或放弃决定
→是否有损患者本人生命利益进行判断并作出明确决定
→记录在案
→医疗机构可按此决定采取相关抢救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对患者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维护正常医疗诊疗秩序,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