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系,宪法规范,宪法原则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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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理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质上
法律规范的内容
确定某种特别政治团体或者政体的基本和根本成分,他们之间的关系,权力分配以及职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基本权利的保障
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形式上
法律的形式特征
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且效力上高于
机关:专门机构,eg: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
通过修改程序:特定主题(仅宪法规定的),程序严格
效力
高于,不得抵触
根本行为准则
概念
宪法的表现形式,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成文宪法典✓
地位: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主要渊源
优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稳定性)
缺点:程序严格复杂,僵硬,适应性差
宪法性法律❌
含义:普通立法机关,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宪法内容
地位:补充(成文),最重要表现形式(不成文),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般
宪法惯例❓
含义:长期的政治实践,不被明文规定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基本问题,被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传统
地位:不成文,组成,打破❌变成宪法规范→议会指定的法律规范,成文,补充,宪法修改程序,宪法惯例→宪法规范
优点:弹性
表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
宪法判例❌
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者专门机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地位:(普通法)“先例约束原则”,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法典法系)宪法法院,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裁决,普通法院约束力,尊重,❌我国
宪法解释✓
含义:解释机关,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违宪审查
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各自权利义务。书面协议
成文,不成文(统一的法典形式)
刚性和柔性宪法(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
钦定,协定,民定(主体)
原生,派生(原创性)
规范性,名义性,语意性(实施效果)
实质和形式(宪法规范内容)
概念
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依据,反映其根本作用的价值准则,贯彻立宪,行宪的一个基本准则
普遍性
特殊性
最高性
抽象性
国别性
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在民。国民主权,主权的归属问题
历史发展
让.博丹,绝对永恒,公共
强制,合法,最高性
洛克,明确提出,卢梭,系统为理论。艾斯曼进一步阐述
马克思主义,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武器
制度体现
资本主义
人民主权学说,思想,原则的制度化——代议制,议会至上,议会主权
社会主义
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世界各国
明确人民主权原则
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
规定权利,自由
我国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形式,机关,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
民主集中制(民主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ren权原则
含义:公民,基本权利,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
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保障ren权
历史发展
君权神权对立物
至高无上性
自然权利说/天赋说(系统阐述)
自然昨天下就有,人生而有之,国家目的,负责保护
发展:平等价值-社会经济权,资产阶级宪法→经济社会,教育科学文化
国际社会
国际性,文件,条约,区域性权利保护宪章
制度体现
资本主义
美国:《权利法案》
法国:原则上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少量规定
德国:宪法典具体规定
意大利:基本原则中承认,专章规定
英国:不成文宪法依据“宪法至上”,未禁止即自由
社会主义
广发的权利和自由,不采用字眼
我国
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专章规定
ren权入宪意义
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约束,有助于实现对权利的控制
实施,解释,违宪审查(价值尺度)
工具主义→宪政主义(契机)
ren权的普遍性一定意义上的接受,但是❌照搬
法治原则
中心和实质:国家权利的约束和各利的尊重
法治的含义
法治:最高地位(管理国家事务),一切权利来源于法律
与人治相对应(法律权威VS个ren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至高法律
一切国家机关官员,依法治理
良法,正义
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保障权利和自由
司法独立,只服从宪法and法律
历史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思想
卢梭,奠基人
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条文中明文规定
序言
不直接使用法治,但是其他文字中比较清楚
不直接宣布实行法治,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章名,或者其他各章中体现法治的政治体制
我国表现
最高法律效力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特权
平等
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
含义: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保障公民权利
历史发展
洛克分权理论(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
孟德斯鸠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利的特点是扩张性的,要防止滥用权利,制约
二战后,宪法法院,独立于三权之外
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为有机整体。监督
我国
民主集中制:监督原则,权利分工,互相监督
中央,地方→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全国人大最高,常设全人常,立法权
各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监督
与民主集中制
分权制衡强调相互监督彼此牵制
民主集中制,我国。间接民主,民主的集中,全国人大(表现形式)
权利配置:全人大的授权。
最高立法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产生了其他国家机关
权力的高度集中性,统一性。不可分割性→民主集中制(活动基本原则)
含义:主体,权利,权力,义务为基本内容。(重要,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国家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
主体
公民与国家
民族,政党,外国人,无国籍人
国家机关
内容
含义
类型
国家与公民
国家与国内各民族
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机关之间
国家与政党
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
宪法规范
调整宪法关系,最高法律效力
特定的价值次序编排的,宪法典规定,诠释宪法价值和宪法原则的行为准则
特点
严格,复杂
全局性,根本性,普遍性
简洁,概括性和原则性
规范对象包括国家性质,制度性建设的阐述和描述
性质
政治性
制宪过程
具体内容。基本国策,施政理念
违宪审查,宪法监督(贯彻政治意图)
最高性
统率地位,无法实现超越
享有立法权的来源和依据,常规立法的基准,制定其他法律的凭据
❌抵触
主体……根本准则
原则性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范依据(社会政治调整,国家权力)
原则性
指导性原则
原则性
根本制度,根本任务
组织性和限制性
法定程序授予国家机关权力
(组织性主要表现)
国家权力的限制,保障的规范
(限制性)
一体两面,范围内运行
逻辑结构
规定人的行为并告知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的确定
法律后果的证成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说明:规范借助条文的形式展现,条文实质体现规范,规范以条文实际表述为限
形式
同一
各自
规则的后果没有在条文里体现
含义: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所进行调整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权威的最高性
覆盖的广泛性
作用的原则性
分类:横向(何时何地何人),纵向(整个法律体系)
范围
空间
国家行使主权
时间
对人
对事
成文宪法序言效力问题
全部无效(太抽象❌行为准则)
全部有效
我国
部分有效(历史事实❌,规范性✓,确认原则部分与宪法正文部分结合)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具体影响。国家根本法,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的归属
权力职责分工,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约束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各国宪法,专章,限制基本权利(避免被随意剥夺)
具体的规定,法律保障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完整统一的整体,不得相抵触
普通法律解释贯彻其精神,宪法统领下的一致性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
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宪法发挥作用的前提
宪法具有正当性
社会成员具备宪法意识
法律体系的完备
宪法实施
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
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公布
制宪权
一国全体国民或者全体人民,创制宪法并且产生国家权力的最高权力(前提)
与国家关系
不能脱离国家存在,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
政府
政府权力的前提,宪法才能予以制约,实质的最高效力
制宪权的享有者
如上,全体公民,人民委托
正式生效之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
原因
主观
制宪者,统治者
客观
社会的变迁
修改的限制
内容
基本原则
共和政体
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时间
非经过一定的时间
定期修改
程序
全人常1/5以上提出修改,全人大2/3通过,主席团公告,刊登
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
局部修改
宪法修正案
实施过程中,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规范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宪法解释机关:独立宪法解释决议,违宪审查过程中)
功能
明确宪法的含义
明确化具体化
补充宪法的缺漏
使宪法适应社会的变迁
同时保证稳定性
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违宪审查
宪法解释机构
普通司法机关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最弱小,宪法个ren权利保障-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
资本主义:议会至上
我国:立法机关解释,全人常解释,监督实施。
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关
经常性的工作(经验丰富)
缺点:立法机关人数多分歧大,自纠自查效果不好
专门机关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崇高地位,超越普通国家机关之上
维持三权平衡状态
宪法解释的原则
合目的性原则
制宪目的
依法解释原则
统一性原则
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
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性
利益衡量原则
冲突
稳定性
依据宪法规范,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做出裁决
特征
适格主体
公权力行为
立法
行政
司法
监察
宪法规范为直接依据,目的
裁决结论
内容
决定因素
公法的法律属性职能
基本权力的保障对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拘束力
具体内容
立法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做出
所依据的法律
司法行为
监察行为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处置行为
国际条约
审查“公布,批准”合宪性
转化成的国内法律
审查形式
抽象(保障宪法最高效力下国家秩序的统一)
不基于具体案件
审查启动并不基于具体案件的争议
抽象性审查,特殊主体
宪法裁决,一般效力
具体(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基于,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具体性审查启动→案件性争议
启动 原告适格
内容:公权力行为,立法司法裁判,行政
违宪审查的制度类型
司法机关审查
具体案件中附带性审查
具体而非普通的效力
横向和纵向的审查方式
专门机构审查
抽象审查
一审终审
一般效力(因为不承认渊源)
抽象审查兼备具体审查权
最高机关权力审查
最高权力机关合宪性审查
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其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议会与法院的双重审查
议会享有审查,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
通过前
通过后:立法后由法律委员会负责的审查(不通过,修改,已通过的废除)
法院:议会立法做出与公约权力不相容的宣告
不影响议会立法的效力,继续使用和执行,议会-审查,修改,废除的最终决定权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最高权力机关审查原因
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政治理念,法律传统
人民主权原则
议行合一权力运行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式
基本目标
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和尊严
保障ren权
宪法监督的对象
理想:一切
现实情况: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监察法规
监督主体
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协助,特殊情况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
启动要求权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
启动建议权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宪法监督的方式
批准审查
审查撤销
备案审查
备案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备案审查与批准审查,审查撤销相比
法律依据不同
对象不同
审查撤销:法律
备案审查:不包括法律
批准审查:明显狭窄
时间不同
备案撤销;备案过程
批准审查:批准过程
撤销审查:批准生效与备案过程之后
工作程序
结果
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不予修改的,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委员长会议提请
宪法监督的意义
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维护法治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机制
协调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关系的重要机制,